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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Club Circular No. 28/18 1 2018 年8月7日 第28/18號通函 致本協會會員 尊敬的會員: 美國正式恢復對伊朗實施二級制裁 簡介 2018年5月8日,川普總統宣佈,美國不再參與《聯合全面行動計畫》(簡稱JCPOA)——即伊朗 與六國(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加德國)達成的伊朗核協定。為了進一步執行5月8日的決 定,川普 總統于昨天發佈行政命令(見附件),正式恢復美國對伊朗的二級經濟制裁。 美國於2018年5月8日退出JCPOA一事是2018年5月10日發佈的 協會第15/18號通函的主題。 這一退出的結果是,自2018年5月8日起禁止非美國主體從事特定的涉伊交易和活動,但規定: 2018年5月8日以前已在進行中的活動和交易,可分別適用截止於2018年8月6日和2018年11 月4日的兩種過渡或緩衝期。 行政命令下主要制裁措施的概要 關於制裁的主要規定如下: 1. 根據該項行政命令,從今天起,美國將對支持伊朗政府購買或獲取美元或貴金屬的非美國主體、 特定伊朗主體及伊朗的能源、航運和造船產業部門及指定的港口經營者,實施凍結制裁 (blocking sanctions)。 2. 在2018年8月6日(即90天過渡期結束日)以後,美國政府將重啟此前為執行JCPOA而解除 的、針對下列活動的制裁,包括針對與下列活動相關之服務的制裁: i. 伊朗政府購買或獲取美元; ii. 伊朗的黃金或貴金屬交易; iii. 與伊朗直接或間接地買賣、供需或轉移石墨、金屬原料或半成品(例如鋁和鋼)、煤以及用 於整合產業流程的軟體; iv. 涉及購買或出售伊朗貨幣的重大交易,或在伊朗境外維持以伊朗貨幣計價的大額資金或帳戶; v. 購買、認購伊朗國債,或為伊朗國債的發行提供便利; American Club Circular No. 28/18 2 vi. 伊朗的汽車產業部門。 3. 在2018年11月4日(即180天過渡期結束日)以後,美國政府將重啟此前為執行JCPOA而解 除的、針對下列主體或活動的制裁,包括針對與下列活動相關之服務的制裁: i. 伊朗的港口經營者,以及航運和造船產業部門,包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IRISL)、 伊朗南方航運(South Shipping Line)或其各自的關聯公司; ii. 與伊朗國家石油公司(簡稱NIOC)、Naftiran Intertrade Company(簡稱NICO)和伊朗國 家油輪公司(簡稱NITC)等開展的石油相關交易,包括從伊朗購買石油、石油產品或石化產 品; iii. 外國金融機構與伊朗中央銀行及《美國2012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簡稱NDAA)第1245 條中指定的伊朗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 iv. 向伊朗中央銀行及《2010年全面制裁伊朗和撤資法》(簡稱CISADA)第104(c)(2)(E)(ii)條 所述的伊朗金融機構提供專業金融報文傳送服務; v. 提供核保服務、保險或再保險;及 vi. 伊朗的能源產業部門。 4. 而且,從2018年11月5日起,美國政府將撤銷已向美國擁有或控制的外國實體頒發的許可,該 等外國實體應逐步停止原先根據一般許可H而獲准與伊朗政府或者受伊朗政府管轄的主體開展的 特定活動。 5. 此外,針對2016年1月16日從《特別指定國民及被禁人士名單》(簡稱SDN名單)和/或美國 政府維持的其他名單中除名的人士,美國政府最晚將在2018年11月5日視情況重啟相關制裁。 6. 2018年8月6日的行政命令還規定,如有外國金融機構在明知情況下開展下列重大金融交易或 為該等重大金融交易提供便利,一經查明,即可對其實施制裁: i. 於2018年8月7日或以後進行的,涉及向伊朗出售、供應或轉移用於伊朗的汽車產業部門的 重要商品或服務的重大金融交易; ii. 於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代表SDN名單中的任何伊朗主體(伊朗的儲蓄機構除外)進 行的重大金融交易; iii. 於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與NIOC或NICO進行的重大金融交易,但向NIOC或NICO 出售或提供《伊朗制裁法》中規定的特定產品,且該等產品的公平市場價值低於所適用的美 元限額的情況除外; iv. 於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進行的,涉及從伊朗購買、獲取石油或石油產品,或者出售、運 輸或行銷來自伊朗的石油或石油產品的重大金融交易; American Club Circular No. 28/18 3 v. 於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進行的,涉及從伊朗購買、獲取石化產品,或者出售、運輸或行 銷來自伊朗的石化產品的重大金融交易。 7. 針對外國金融機構實施的制裁措施,可包括禁止該外國金融機構在美國開立或維持代理行帳戶或 通匯帳戶,以及對維持該等帳戶施加嚴格條件。 8. 對於外國金融機構開展或提供便利的,涉及與伊朗買賣、供需或轉移天然氣的重大金融交易,只 有當符合以下情況時,才可不實施制裁:該項金融交易完全對應於伊朗與對該外國金融機構擁有 首先管轄權的國家之間的貿易,且由於此等貿易而須向伊朗支付的資金應匯入對外國金融機構擁 有首先管轄權的國家境內的帳戶。 9. 此外,對於任何主體開展或提供便利的,涉及向伊朗提供(包括出售)農產品、食品、藥品或醫 療器械的交易,也不適用制裁。 10. 另外,上述行政命令還規定,在2018年8月7日或以後,對從事下列交易的主體實施基於選項 清單的制裁(menu-based sanctions): i. 在明知情況下,從事涉及向伊朗出售、供應或轉移用於伊朗的汽車產業部門的重要商品或服 務的重大交易; ii. 於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在明知的情況下從事涉及從伊朗購買、獲取石油或石油產品, 或者出售、運輸或行銷來自伊朗的石油或石油產品的重大交易; iii. 於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在明知的情況下從事涉及從伊朗購買、獲取石化產品,或者出 售、運輸或行銷來自伊朗的石化產品的重大交易。 此外,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於昨天發佈了一份修正後的聲明,並更新了現有的“常見 問題解答”,內容涉及美國政府將執行總統于2018年5月8日宣佈的、關於美國不再參與JCPOA 並重啟因執行JCPOA而解除或豁免的各項制裁的決定。 具體而言,OFAC更新了“常見問題解答”第1.4條,並新增了第2.3至2.7條。如“常見問題解答” 所述,昨天是JCPOA中規定的關於某些制裁措施的90天寬限緩衝期的最後一天。新的“常見問題 解答”可在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faqs/Sanctions/Pages/faq_iran.aspx#eo_reimposing 海上運輸 根據美國對伊朗恢復實施的二級制裁,為前述可受制裁活動提供支持的或與之相關的海上運輸及其 他服務是被禁止的。 American Club Circular No. 28/18 4 歐盟採取措施,抵制美國所實施的制裁 歐洲聯盟已加大力度,抵制美國重啟的制裁措施並維護伊朗核協議,這進一步增加了制裁局面的複 雜性。因此,為了維護JCPOA框架下確立的原則,促進歐洲企業與伊朗之間貿易活動的繼續開展, 以及抵消美國二級制裁的域外效力,歐盟更新了第2271/96號歐盟理事會條例(又稱“阻斷法令”) 的附件。 2018年6月6日頒佈的第2018/1100號委員會授權條例從2018年8月7日起賦予了附件更新案效 力。新附件列出了自2016年1月16日以來一直根據JCPOA被免於執行的,與涉伊貿易有關的美國 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等,其中最早的是《1996年伊朗制裁法》。但如上所述,這些豁免將從 2018年8月6日起逐步失效,且最後日期為11月4日,即對於包括運輸石油貨物在內的某些貿易活 動而言,合同履行必須在該日期之前完成或終止。 第2018/1100號條例及新附件,以及歐盟委員會發佈的一份指導性說明,已附於本通函之後。 國際保賠協會集團已經與各個利益相關方進行了廣泛的聯繫,向其解釋可能出現的複雜法律情形: 即歐盟自然人和法人一方面遵守著美國恢復實施的制裁措施,而另一方面又可能面臨依據阻斷法令 提起的民事訴訟。 根據阻斷法令,歐盟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歐盟境內註冊成立的法人如果由於歐盟境內的其他法人遵守 美國制裁措施而遭受損害,可以索償由後者造成的損害。歐盟成員國也有義務維護歐盟的
Circular No. 28/18 (Traditional Mandarin translation) - 美國正式恢復對伊朗實施二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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